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許駿維 被告 許永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易字第113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刑事部分,雖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惟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刑案若為不受理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見刑事案卷第128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