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6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旭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清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7日109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4萬1,534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2,061元×面積1,878.5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68/9600≒11,441,5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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