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19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