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台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