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8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宇蓁
李鈺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9801號)
(一)緣債務人陳宇蓁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整,約定到期日為民國101年12月25日。因另涉向中小信用保證基金投保貸款額度八成為擔保之故,本筆放款分捌拾萬元整與貳拾萬元整兩筆同日貸放,案分第(一)案本金80萬元,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即年息3.0%固定動計息,本息按月平均攤還。第(二)案本金20萬元,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即年息3.0%固定計息,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二)詎上開債務於民國100年03月25日付息日時,竟不獲付本息,依借戶所簽訂借據之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而清償全部本息,債務人等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為此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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