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昌鋐機電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昌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捏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