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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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111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債務人品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香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宏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品香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