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15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告貫崴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宗益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起訴之必要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併列貫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吳宗益為共同被告,惟查,被告吳宗益於原告起訴前之101年6月3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查詢表可稽,應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命補正。又被告貫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宗益既已死亡,此部分法定代理權亦有欠缺,前經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