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匡在侯前原告與被告 郭永琴 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