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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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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