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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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9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法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因被告自95年
1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爰於95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訴
,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惟查,經本院透過司法院與內政
部間之戶役政查詢系統查詢得知,被告於起訴前即民國95年
2月1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則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亦無
法補正,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