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蔡孟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4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許夙君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如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
一日給付壹萬元、九十八年五月六日給付貳萬元、餘款自九
十八年六月份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六日各給付壹萬元
,並直接匯入聲請人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如按期給付,聲請人願
拋棄上開利息之請求權。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不再追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並請
求法院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
簡上字第四十五號)。
三、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