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博館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財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400元,原告另請求道歉部分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3,000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為8,400元,原告僅繳納
5,400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