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44號上訴人 沈嘉青 上訴人 施瑞庭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被上訴人 劉植楓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7月16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