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391號債權人 郭雅雯 債務人 楊士昇 債務人 楊士昌
一、債務人楊士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末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此時債權人始可請求債務人給付遲延利息。
五、查本件依債權人係以其代債務人楊士昇分期購買手機,債務人楊士昇應自民國108年12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清償分期款項新臺幣3,195元,並邀同債務人楊士昌為連帶保證人,債務人並於108年11月18日書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一紙。詎債務人僅繳納2期款項後即未依約清償為由,請求債務人應一次支付剩餘款項57,5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然觀以系爭切結書之內容,並無加速條款之約定,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補正就尚未到期之部分,提出得提前請求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以為釋明,惟債權人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就未到期即109年5月15日後之各期分期款項為請求,顯係對未屆清償期之債務,請求債務人預為將來之給付,依前開說明,亦不得逕依督促程序請求債務人給付。聲請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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