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債權人 鍾誼 汝債務人 石允猛 債務人 石明仁
一、債務人石允猛、石明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佰元每逾一日加徵新臺幣一角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石允猛、石明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元每逾一日加徵新臺幣一角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2月9日共同書立之借據及債務人石允猛簽發之票面金額新臺幣5萬元、發票日104年12月9日、票據號碼CH343904號之本票,債務人就此筆新臺幣5萬元之借款(下稱系爭借款)並無連帶給付之約定,故債權人就系爭借款未受償之金額新臺幣34,176元聲請債務人「連帶」給付之請求,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