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原簡字第62號
上訴人 廖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葛欣萍 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元×上訴人占有土地面積260.02平方公尺≒15,6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