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6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