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聲請人 李勵伸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勵伸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2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債清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2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事由,合於前揭債清條例規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堪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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