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69號債權人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招信 代理人 梁家榛 債務人 王粉貴 債務人 張建德
一、債務人王粉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
如對債務人王粉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建德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0,000元│107年2月11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107年2月11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內者以該逾期利息││1││日止│內者以週年│日止│依週年利率2.9447%計算,超過6│││││利率2.9447%││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以該逾期利息│││││計算,超過6││依週年利率6.09%計算。│││││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以週年利│││││││率6.09%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