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 魏冠錦 被告 周泓君楷鑫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3年6月26日與被告簽定裝修工程裝璜合約(下稱系爭工程),因被告未依約履行,致原告受有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瑕疵修補費用、租屋費用等,共計新臺幣69萬6265元之損害,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惟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16條記載:雙方若有爭執訴訟時,以工程當地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2頁)。參以該合約書所載工程地點為「新莊市○○路○○○○號6樓」,則本件自應受前揭合意管轄之拘束,是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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