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5號聲請人 謝定一 相對人 王皆安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108年度亡字第22號宣告謝定一(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即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的同父異母之弟弟。因聲請人17歲即離家,與家人未有聯繫,雖從事水電工,但無勞保及健保,致相對人找不到聲請人,誤向法院聲請對聲請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以108年度亡字第22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於108年2月9日死亡。實際上,聲請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8年11月5日以108年度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宣告死亡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屬無誤。
聲請人今尚生存之事實,經聲請人於109年5月20日本院調查時親自到庭陳述綦詳。本院亦當庭請通譯撥打電話予相對人王皆安,使聲請人與相對人通話溝通,通譯再接過電話,相對人向通譯表示確定是聲請人本人無誤。以上有本院筆錄在卷。
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8年度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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