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號再審原告 石明雄 再審被告 林儷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