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蘇文旭
蘇吳麗純 蘇加均 蘇容婌 蘇儀 蘇名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告 黃雲雄
黃李秋美 黃彥樺 黃一正 黃意雯 黃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8,336,832元【計算式:000000000-(1600×339.48)=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3,21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442,550元,尚應補繳360,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裁判費逾期不繳者,即駁回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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