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44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應順利、 羅豔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羅豔芬」或「 羅艷芬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