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682號聲請人廣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6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大兼廣告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42,000元│WHA0000000│100年4月30日│││胡治漢│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2│利達數位影音科技股│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3,255元│FN0000000│100年5月8日│││份有限公司李素卿│限公司西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