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 蔡志良
蔡金昆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 翁肇祺
翁肇禧 翁圖南 翁惠芳翁綠萍 陳志美 陳志盈 陳志捷 陳宏昌 陳瑞蘭 陳瑞薷 楊秩博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英燦 被告 楊梓萱
楊梓廷 楊梓葳 翁慶泰 翁道義 翁素娥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智溪 被告 翁耀銘 訴訟代理人 翁世峰 被告 翁絨
翁慶豐 翁冬菜 翁雪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慶煌 被告 翁慶昇
翁榮達 翁慶忠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蔡江澤 訴訟代理人趙敏聰複代理人 許敏慎 被告翁 潘秀月
翁慶成 翁國華 翁國輝 翁錦霞 翁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 翁肇憘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翁肇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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