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政敏 代理人 吳珮蓉 債務人林 燕秋
吳旭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旭虔、林│自99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600000│燕秋│員會年息2%計息,與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元││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十(即年息7.1874%│││││)計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年│││││息7.8408%)計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旭虔、林│自99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600000│燕秋│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元││利率加百分之十(即年息7.1874%)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年息7.84│││││08%)計收違約金。│└──┴───┴─────┴─────────────────────┘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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