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68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孫桂柱黃素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孫桂柱已死亡,依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19號已選任 黃素貞 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並已確定,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孫桂柱已死亡,故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請改以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債務人。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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