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3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於95年11月24日起訴時,被告住所仍係設於台北縣中和
市○○路○○○巷○弄○○號,雖其於該95年12月19日變更住所於該台
東縣太麻里鄉華源村大坑118號,本院依法仍有管轄權。而原告
主張之事實,則據原告提出被告於94年7月2日簽署之小額信用貸
款聲請書、身分證影本、攤還收息紀錄等為認,爰並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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