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605號
上訴人 乙○○○○○○
號2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陸
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
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