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 陳艾玫
陳英俊 陳翠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495元,原告之應繼分合計為4分之3,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95,371元【計算式:遺產總額5,460,495元×原告應繼分3/4=4,095,371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4,563元,尚應補繳27,027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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