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潘榮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亞卓小吃部│合作金庫銀行東埔里│109年8月15日│10,240元│KW0000000│││ 林麗貞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