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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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執字第10469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戶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