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六七號、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二四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犯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