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林淑誼
黃懷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