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81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