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11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阮巧喜
入出境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2月29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0970005864號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阮巧喜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2月28日21時3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號金輝大飯店312室。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臺幣2,700元之代價與
男子 柯亙厚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柯亙厚及 吳麗婉 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臨檢紀錄表及照片。
三、扣案之保險套2個及潤滑液1瓶,並無證據證明為被移送人
所有之物,另行動電話2支與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無關,爰不併予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