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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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82號原告 蘇麗娟 被告鎮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財產費。惟按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資遣費為新臺幣(下同)39萬4,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鎮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合計原告共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
300元(4,300+3,000=7,300),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300元,尚應補繳3,000元(7,300-4,300=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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