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58號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文東 訴訟代理人 王怜力 被告 黃人壁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複代理人 邱馨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一○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一七○、二一七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被告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170、2171號殺人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而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始得同時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