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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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德聲 律師
聶瑞瑩 律師複代理人 高肇成 被告 楊文禮
林珍妮 王貴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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