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八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南地檢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九號、第六一五六號、第六五一六號、第九七六二號、第九八六四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六四號、第一三二O九號、第一三九O七號、第一四一四二號、第一四三四五號、第一四三九二號、第一四七O八號、嘉義地檢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六五號、第三三O八號、高雄地檢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二七四號、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六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煙毒、麻藥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月十二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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