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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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194號聲請人 鍾道詮 (即 張碧君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碧君之受益憑證遺失,請求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惟未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被繼承人張碧君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1年8月2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並於111年8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