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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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孝國 選任辯護人 陳君沛 律師
吳品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5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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