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85號聲請人 鄧海山 相對人山豐雅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以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此由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
1項即可得知,是以公司清算完結,應以了結公司現務為前提。復按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於99年9月16日完成山豐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山豐雅公司)清算,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113條規定聲報清算完結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惟未依前揭規定附具下列資料: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96年10月24日財北國稅信義服字第0960204038號函覆略以:山豐雅公司於本局尚欠稅新台幣(下同)2,298,714元;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6年12月4日北區國稅中壢四字第0960007266號函覆略以:山豐雅公司滯欠本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之本稅及罰鍰如明細表所示。是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業已繳納上開稅捐之完稅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桃院永民蓮99年度司司字第185號函限期聲請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上開裁定並於99年11月12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準此,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既未依上揭規定附具本院命其補正之相關證明資料,則其遽而聲報清算完結,於法顯屬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