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6號上訴人 黃淳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卜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