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5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呈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3,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