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告 蔡馨怡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明 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