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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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5號原告 張薰方 被告 池田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3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777 號(111.02.16)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445 號裁定(111.02.1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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