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1764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佩芳